山西省环境保护局职能情况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,其主要职责是: 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;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行政规章;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。 (二)拟定省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;参与制定全省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、技术政策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;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省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、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;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。 (三)负责大气、水体、土壤、噪声、固体废物、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;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;组织编制省环境功能区划;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;审定省管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。 (四)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、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;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、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;监督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区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。 (五)负责全省辐射环境、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;对电磁辐射、核技术应用、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;参与核事故、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。 (六)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(市)、各部门以及跨地区、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;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;协调地区间环境污染纠纷;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;组织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活动。 (七)组织全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、开发和推广应用;组织制定省环境保护技术规范、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与污染控制标准;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;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;指导和推动全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。 (八)负责全省环境监测、统计、信息工作;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;组织编制、发布全省环境质量报告和环境状况公报;负责省环境保护基金的建立和监督、管理。 (九)组织、指导和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;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。 (十)组织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及国外环境保护项目、资金、技术的引进工作;协调、承办环境保护国际条约中有关本省的履约工作。 (十一)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;协助各地(市)党委、政府(行署)对地(市)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双重领导。 (十二)监督、指导各地(市)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;指导全省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规范化建设。 (十三)承担省人民政府、国家环保总局交办的其它事项。
来源:中国集邮博物馆 |